宁波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甬民宗许决〔2013〕2号
宁波国家高新区法王禅寺:
经审查,你(单位)申请的要求举办大雄宝殿奠基庆典法会的行政许可事项,符合《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准予行政许可。
许可期限:■ 2013年 5月 11日
□无
附期限的行政许可,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我机关提出延续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作不延续。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或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在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013年5月6日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申请人、本机关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