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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工作规则
来源:宁波市民宗局  |  日期: 2016- 05- 26 15:42   字体:[ ]  |  【返回】

     为进一步规范办事规则,提高工作效率,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宁波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工作职责》,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局长、副局长的职责 
  (一)本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主持本局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局办公会议、处室负责人会议、全体干部职工会议。重大问题经局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二)副局长按照分工,协助局长负责分管的工作,或由局长委托的有关工作。可按分管的工作召开会议,研究、协调民族或宗教工作的专项问题,处理具体业务工作。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局长报告。对于重大政策性问题,要经过调查研究,向局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三)局长、副局长在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指示;认真贯彻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市政协的民主监督;接受市委统战部的指导;充分发挥本局的职能作用;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注重调查研究,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办法;密切联系群众,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二、机关各处室及其负责人职责 
  (一)机关各处室在委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处室的职责积极主动开展工作,使各项工作开拓、务实、高效、廉洁、有序地进行。 
  (二)各处室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处长(主任)主持本部门全面工作,副处长(副主任)协助处长(主任)工作。 
  (三)各处室负责人在工作中要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主动、大胆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完成委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要注重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密切联系群众,改进工作作风,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各处室之间要相互支持、密切合作、顾全大局,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相互之间要主动协调,共同研究解决。 
  (五)各处室要定期向主任和分管副主任报告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报告。 
  (六)各处室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办公室报送半年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 
三、会议制度 
  (一)局长办公会议 
  (二)处室负责人会议 
  (三)全体干部职工会议 
  (四)各县市区民族宗教局长会议 
  (五)专题会议 
四、办文制度 

    凡送我局的公文,由办公室签收、拆封、登记、分发。业务处室直接收到来文单位的文件,应送办公室登记。登记后,由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送相关领导签批或传相关处室办理。局领导批示交办事项,明确批示承办处室(人员)及有关要求。承办人收到承办件时,应当根据公文的紧急程度和时限要求抓紧办理,不得延误、推诿。需会同其他处室共同办理的文件,由主办处室送协办处室,并提出意见。

五、督办制度 

    (一)督办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各处室要按照分级负责、严格把关、规范办理、优质高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做好各项办理工作。

    (二)督办工作的主要内容:重要文件、电报规定落实的事项;上级机关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及本委决定的重大事项;上级机关交办、领导批示的事项;其它需要督办的事项。

    (三)督办工作程序:

    上级机关交办、领导批示的事项,由办公室登记、编号,送局领导批办后交有关处室办理,有关处室收到督办文件后,应及时落实办理责任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答复意见,并由主办处室汇总意见后送局领导审定。

六、调查研究制度 

  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