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
五、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