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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许可的受理条件有哪些?
来源:政策法规处  |  日期: 2016- 05- 27 16:56   字体:[ ]  |   |  【返回】

一、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

五、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