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浙江省民宗委印发的<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通过法定途径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通知》(浙民宗发〔2016〕29号)要求,我局制定了《宁波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清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016年6月12日
宁波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通过法定途径
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清单
一、申请求决类投诉请求
(一)不服民宗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序号 | 行政许可行为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许可 | 场所建设 |
2 | 宗教活动场所扩建、迁建及内部改建、新建建筑物许可 | |
3 | 可以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场合认可 | |
4 | 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的许可 | 宗教活动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等。
(二)不服民宗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确认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序号 | 行政确认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少数民族考生身份确认 | 民族成分管理 |
2 | 民族成分变更 | |
3 |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及登记内容的变更 | 场所管理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宗教事务条例》、《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等。
(三)不服民宗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民宗部门对本清单第二部分第一项所列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等。
(四)不服民宗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
1、具体投诉请求:
序号 | 行政强制措施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加处罚款 | 执法监督 |
2 |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 |
3 | 抽样取证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
(五)不服民宗部门作出的行政备案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序号 | 备案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宗教教职人员跨地区主持宗教活动备案 | 人员管理 |
2 |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 | |
3 | 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备案 | |
4 | 藏传寺庙教职人员异地从事教务活动备案 | |
5 |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制度、管理组织备案 | 场所管理 |
6 | 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和义工培训班备案 | 组织管理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
(六)不服民宗部门作出的行政监管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序号 | 行政监管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宗教院校的监督、检查、指导 | 组织管理 |
2 | 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的监管 | |
3 |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监督检查 | |
4 | 宗教活动、宗教活动场所监督检查 | |
5 | 对民间信仰事务的指导、监督、管理 | 社会事务管理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宗教院校设立办法》、《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的意见》等。
(七)民宗系统内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处分决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径:内部申诉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申诉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等。
(八)民宗系统内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申请调解仲裁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一)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民宗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1、投诉的违法行为
序号 | 投诉的违法行为 | 业务类别 |
1 |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 | 行政执法 |
2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未建立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违背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违规接受境内外捐赠,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或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 | |
3 |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 | |
4 | 擅自组织穆斯林到国外朝觐 | |
5 | 在宗教活动场所外或未经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合主持、组织宗教活动或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未经认定备案的人员主持宗教活动,或宗教教职人员未经批准擅自跨地区主持宗教活动,违反规定举办宗教培训活动 | |
6 | 擅自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 | |
7 |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院校,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 | |
8 | 违规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 |
9 | 擅自修建、制作大型露天宗教景观 | |
10 |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 | |
11 | 强制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干扰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正常宗教活动 | |
12 | 个人和非宗教团体在公众场所设置宗教设施,或未经批准,扩建、迁建宗教活动场所 | |
13 |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 |
14 |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 |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举报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宗教院校设立办法》等。
(二)检举民宗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法定途径:行政监察举报
2、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三)检举民宗部门党员干部违纪违规问题
1、法定途径:纪律检查举报
2、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员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应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二)认为宗教工作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认为宗教工作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