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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民宗许决〔2017〕7号
来源:宁波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日期: 2017- 11- 02 10:30   字体:[ ]  |  【返回】

宁波市佛教协会:

经审查,你(单位)申请的要求筹备设立宁波杭州湾新区万嵩寺的行政许可事项,符合《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四条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准予行政许可。

许可期限:自2017年10月31日至2020年10月31日

附期限的行政许可,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我机关提出延续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作不延续。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或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在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01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