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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民宗许决〔2018〕2号
来源:宁波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日期: 2018- 07- 27 07:57   字体:[ ]  |  【返回】

余姚市佛教协会:

经审查,你(单位)申请的要求筹备设立余姚天山禅寺的行政许可事项,符合《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一条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准予行政许可。收到本许可后,还应当按照国家土地、规划、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许可期限:自2018年7月26日至2023年7月30日

附期限的行政许可,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我局提出延续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作不延续。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或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宁波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