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得利用宗教从事的相关活动。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公民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要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做到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在民主法治社会里,每个公民可以充分享有各方面的民主自由和权利,同时又要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既是国家的根本利益所在,也是每个公民的根本利益所在,如果每个公民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只强调自由开展宗教活动而不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秩序,那么社会将无秩序可言,公民正常开展宗教活动的权利也难以实现。当宗教活动与国家法律相抵触时,就必须依法予以处置。从我国的实际出发,主要防止出现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是危害国家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动,坚持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利用宗教名义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反对境外势力干涉境内宗教事务,维护正常宗教活动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二是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司法。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必须坚持政教分离,坚持宗教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实施,坚持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目前,在一些信教群众集中的地区特别是农村,有的宗教教职人员干预政务、村务,利用教法干预司法、干预婚姻,甚至利用宗教干预基层选举等问题,这些现象都应予以制止和纠正。
三是利用宗教干预国民教育,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条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规定宗教不得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并不排斥宗教界积极支持国家教育事业。
四是宣扬宗教极端主义和进行恐怖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加强防范和处置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依法开展情报、调查、防范、处置以及资金监管等工作,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和严厉惩治暴力恐怖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消除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近些年来,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的渗透破坏活动日益加剧,达赖集团打着宗教旗号进行民族分裂活动,“三股势力”散布宗教极端思想、组织策划暴力恐怖活动。因此,要禁止和防范出现宣扬宗教极端主义,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等行为。
五是制造矛盾与冲突。宗教植根于现实社会,关乎人的生活状态,没有宗教和谐就没有社会和谐。在一些地方,曾因为教派矛盾酿成严重的械斗事件,导致了信教群众无辜生命的丧失和严重的财产损失。因此,信教的群众和不信教的群众之间、各宗教之间、不同教派之间,都要彼此尊重、和睦相处、团结互助。不能以信仰宗教与否划线,造成人与人之间的隔阂和对立。不能搞唯我独尊,排斥其他宗教和教派,造成宗教冲突、教派纷争。要以和谐团结为重,自觉维护人际和谐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