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宗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宗教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民政部、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国宗发〔2010〕8号)和省民宗委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民宗发〔2010〕1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参保人员身份认定
已完成宗教教职人员身份认定备案工作的县(市、区),按宗教工作部门接受备案的人员认定。未完成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的县(市、区),由各宗教团体提出参保名单,经同级宗教工作部门审核后认定。
二、参保手续办理及参保标准
劳动年龄段内的宗教教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一般应以宗教活动场所(天主教按教区)为缴费单位,随带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和宗教工作部门审核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名册,到宗教活动场所(或教区)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开户和社会保险申报手续,并统一缴费;今后新增人员参保时,仍需提供经同级宗教部门审核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名册。
宗教教职人员可按自愿原则选择参加本市的职工基本养老(含低标准)保险和职工基本(含住院)医疗保险,其中,养老保险按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标准缴纳;医疗保险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缴纳,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资金问题
宗教教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后,按参保地的社会保险有关规定缴费。市及各县(市、区)财政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宗教教职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给予一定支持。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本市户籍的宗教教职人员自愿以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含低标准)保险和职工基本(含住院)医疗保险以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可按相关规定,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二)宗教团体、宗教院校中的不具备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专职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按相关规定,应由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到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三)在宗教院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参加医疗保险,应以宗教院校为单位到院校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四)对符合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本市户籍宗教教职人员,应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应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在核定救助对象时,对长期脱离家庭独自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可按一户核算。宗教教职人员所在宗教团体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认定工作。
五、组织实施
妥善解决好宗教教职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是党和政府重民本、惠民生的重要体现,做好这一工作,有利于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宗教界人士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有利于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各地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在坚持参保自愿原则的前提下,积极推进宗教教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障工作。县(市、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牵头做好协调工作,劳动保障、财政、民政、卫生等相关部门要以积极的态度支持宗教界参加各项社会保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宁波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 波 市 财 政 局 宁 波 市 民 政 局
宁 波 市 卫 生 局
201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