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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关系理论新发展:以“健康”促“和谐”
来源:中央统战部网站  |  日期: 2020- 04- 24 11:44   字体:[ ]  |  【返回】

编者按:

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促进宗教关系健康和谐,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这一要求贯彻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同时,也为宗教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宗教关系的健康与和谐之间是什么关系?健康的宗教关系有哪些内涵?如何构建健康的宗教关系?本期《宗教周刊》特邀3位学者就此话题展开讨论。

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促进宗教关系健康和谐的论述,呼应和落实了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强调的“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的要求,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宗教观的新阐释、新发展,内涵丰富,意义重大。

■为何要提出“健康宗教关系”?

从理论上讲,“健康”为宗教关系理论提供了价值标准。“促进宗教关系健康”的论述是宗教关系理论的新发展。2006年第二十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第一次提出了作为社会政治生活领域影响全局的“五大关系”(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之一的“宗教关系”。之后,在2013年到2017年的历届政府工作报告中,均有“促进宗教关系和谐”的表述。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并明确了宗教关系的内涵:“在我国,宗教关系包括党和政府与宗教、社会与宗教、国内不同宗教、我国宗教与外国宗教、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的关系。促进宗教关系和谐,这些关系都要处理好。”宗教关系理论实质上既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理论的逻辑发展,也为“相适应”理论提供了一个理论框架。“健康”与“和谐”既相互促进,又各有侧重。“和谐”是对关系状态的一种描述,“健康”是对关系质量的一种描述。“健康”表征了这一宗教关系的和谐程度、内在质量和深层联系。“健康”是“和谐”的提升,是更高状态和更高要求的“和谐”。在这个意义上,“健康”拓展和深化了“和谐宗教关系”,为宗教关系理论提出了一个内在的价值评判标准,是宗教关系理论的一个有力补充。

当前,宗教关系总体上是健康和谐的,但也存在不健康、不和谐的因素。这些宗教内外关系虽然不是主流,但已经成为制约宗教关系健康和谐发展的重要因素,急需扶正祛邪、激浊扬清。健康宗教关系的提出实质上意味着宗教工作的要求升级:不但要和谐,而且要健康,做到既和谐又健康;不但要要素健康,而且要关系健康,做到系统健康;不但要保持状态,而且要提高质量,做到又稳又好。要在保证健康的前提下促进和谐,避免一团和气但病灶丛生、表面太平但暗流涌动。

■何为“健康宗教关系”?

首先,健康宗教关系要符合人民利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价值观就是“以人民为中心”。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指出宗教工作本质上是群众工作。信教群众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是依靠力量和推动力量,而不是异己力量。只有符合和维护绝大多数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的整体利益,这样的宗教关系才是健康的。

其次,健康宗教关系要体现国家意志。维护人民利益的主要方式就是形成和执行国家意志,而表达和实现国家意志的主要形式就是法律、政策和制度。就是说,健康宗教关系必须以法律、政策和制度为准绳和标杆,充分体现宗教相关法规精神,贯彻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在宗教和国家的关系上,政教分离是基本原则;在宗教和政党的关系上,求同存异是基本精神;在宗教和宗教的关系上,平等尊重是基本要求。这些精神原则均以具体的规则形式反应在法规和政策中,并随着实践不断发展完善。

第三,健康宗教关系要围绕中心任务。就大处讲,这个任务就是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所有有碍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宗教关系都是不健康的,所有有利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宗教关系都是健康的。宗教工作是全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围绕和服务于全局工作,迎接新时代、面对新矛盾、作出新贡献。从小处讲,宗教工作的方向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重要任务是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健康的宗教关系就是能够积极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宗教关系,就是能够有力推动我国宗教中国化的宗教关系。

■如何实现“健康宗教关系”?

第一,相互尊重,形成多元主体的共治。宗教关系的主体包括:党和政府与宗教、社会与宗教、国内不同宗教、我国宗教与外国宗教、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这些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利益诉求。一方面,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强化党的执政基础,抓住根本主线;另一方面,要相互尊重,尽可能把对方视为和自己同等的“主体”,而不是完全被动的“客体”。以己推人、设身处地,才有可能形成多主体参与的健康关系,形成多元共治的新型治理模式。这也是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化的必然要求。

第二,相互理解,达成兼收并蓄的共识。有了相互尊重,理解就有了可能。从心理学角度看,理解需要一种移情的能力,能够用对方的视角看问题。因此,理解不仅意味着明确各自的利益诉求,更意味着能感受各自的处境状况。这实质上是对文化认知高度和深度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世界上不存在十全十美的文明,也不存在一无是处的文明,文明没有高低、优劣之分。”“文明是包容的,人类文明因包容才有交流互鉴的动力。”这一思想不仅适用于外交,而且具有普遍的理论意义。在宗教关系中,只有懂得欣赏、乐于倾听、善于吸纳,才能求同存异,消解自我中心主义和极端排他性,在不同层级上找到利益最大公约数,画好同心圆,最大限度凝聚和达成共识。

最后,相互协作,争取各得其所的共赢。中国共产党的宗教统一战线工作的原则是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关系即系统,系统的状态取决于各要素之间的结合和联系方式。只有相互协作、相互学习、相互提升,在不断磨合中调整,在持续创新中推进,保持关系系统的开放性、敏感性和灵活性,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内部和外部环境,保持宗教关系的持续健康。也只有设置各得其所的目标,照顾各自的核心关切,才有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共赢。中国的宗教关系还面临不少瓶颈,需要更远的政治眼光、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政治智慧。

总之,健康宗教关系的论述,既有其深厚的理论依据,也有其强烈的问题意识和鲜明的问题导向,理解和构建健康宗教关系,应充分运用和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价值观和方法论,不断创新推进宗教工作,在新时代有新作为。

(作者蒲长春单位:中共中央党校民族与宗教理论教研室)